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水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1842.92元、利息5009.62元、违约金390.01元(上述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牌号为湘F5××**、发动机号为JG5967的北京牌灰色小型轿车,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胡水莹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11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胡水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