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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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共有物分割款人民币171615元; 二、由被告***、***给付第三人共有物分割款人民币153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帐户(行号:32××××16,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或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承担700元,由被告***、***承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