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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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84252.20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计953.50元,由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上诉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7元,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