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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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景德镇江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1000000元,***、***、***对该11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三人江西中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江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11000000元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220000元由被告***、第三人***、***、江西中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江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