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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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豫N×××××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合计443454.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