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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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葛市东山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长葛市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2869.16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2869.16元为计算基数,其中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6日的复利按年利率5.8725%计算,2019年6月27日至还清利息之日止的复利按8.80875%计算); 被告长葛市东山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356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18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