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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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皖0404民初24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孟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长丰县丰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丰县丰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泽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引,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丰县丰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长丰县丰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7123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10时31分许,***驾驶皖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东西部第二通道南侧谢家集区工业园内道路沿卧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卧园路与经五路交叉口时,与沿经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谢辰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谢辰和皖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谢楠受伤,谢楠及腹中胎儿经淮南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南市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和谢辰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责任,***无责任,谢楠无责任。就赔偿问题双方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0元(赔偿款直接打入***在中国银行合肥市逍遥津支行账户62×××29);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赔偿款直接打入***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49); 三、被告长丰县丰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为本起交通事故垫付款共计60000元,被告长丰县丰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自愿承担30000元,剩余3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长丰县丰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四、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无其他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