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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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邵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4949.2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邵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