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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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吉安县城庐陵星城“开阳星苑”住宅18-3-202的一套商品房(吉安县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