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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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7710元。 二、驳回原告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原告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负担1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