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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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京0106司惩2号 被罚款人: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2020)京0106民初11329号原告倪林与被告黄浙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林在被告黄浙楠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向本院做出虚假陈述,谎称其出借款项后,黄浙楠没有任何还款行为。经本院进一步核实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黄浙楠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倪林还款11次,金额共计160 500元。庭后,倪林确认了黄浙楠的上述还款行为,承认其在未核实相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个人记忆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书面悔过。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均负有真实陈述事实的义务。被罚款人罔顾客观事实,故意做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以惩戒,以儆效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倪林罚款5万元,限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