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市腾凯盛驰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9月8日的欠款本息共计2,905,284.92元,以及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和《借款支用申请书》及银行确认部分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16,902元; 三、北京市腾凯盛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市腾凯盛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