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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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深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登封市市区晓阳诚信日杂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登封市市区晓阳诚信日杂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8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