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剩余房屋转让价款17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000元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计156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计32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2020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计6元;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剩余房屋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47元,合计诉讼费用4,5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33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839元(已付2,147,剩余1,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