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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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德保翔龙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广西德保翔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37966元。 本案受理费23104元,依法减半收取11552元,由被告广西德保翔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