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峰眸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原广州峰眸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2,441,456.72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2元,减半收取13,1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