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意本阀门有限公司 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446,897.01元; 二、被告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从2019年5月2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5,446,897.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50%/360标准计算); 三、被告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40,000元; 四、被告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告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8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共计51,468元,由被告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