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晟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晟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0,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晟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220,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94元(原告上海晟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0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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