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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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02民初39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银行员工。 被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登记立案,本院于立案的当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