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02民初39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银行员工。

被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登记立案,本院于立案的当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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