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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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0424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2元,由被告山西省平遥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