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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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交通费共计55419.9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9261.2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1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