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北京西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力别克沃斯肯、***、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借款本金193,250.41元、利息15,316.2元及罚息1334.1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5,215.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30%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的罚息;

二、被告哈力别克·沃斯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律师代理费9416元;

三、如被告哈力别克沃斯肯、***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就奎屯市恒乐园3幢xxx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哈力别克·沃斯肯、***用于抵押的房产经依法处置,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仍未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被告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哈力别克沃斯肯、***追偿。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哈力别克沃斯肯、***、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11-22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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