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40×××98和40×××10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27317.88元(含本金24894.46元、利息2423.42元)及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以24934.4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以24924.4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以24914.4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以24904.4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4894.46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计算产生的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24.89元,由被告***负担492.5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2.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9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