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0537.26元、罚息(以152053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及律师费3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6.9元,由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436.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