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0537.26元、罚息(以1520537.2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及律师费3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6.9元,由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普宁市夏之漫制衣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436.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9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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