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胡埭鸿翔法兰锻造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