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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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徐牧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徐牧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夏徐牧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