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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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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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近亲陈某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等合计35436.5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近亲陈某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等合计26590.73元,被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负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元,评估费1750元,合计26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905元,由被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11×××577)。

裁判日期 2019-12-6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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