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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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M×××××号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9278.7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清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G×××××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人民币5388.6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