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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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9月12日的利息44563.29元、复利247.14元;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1月2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计算;2019年11月3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在最高额450万元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开阳县城关镇城北路吉祥苑商住楼1幢1-7-1号等5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黔(2017)开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381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