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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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9999.60元和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584.17元、截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6695.81元,2019年8月2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