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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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金井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凯里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建、***2018年度、2019年度委托经营收益62348.88元。 二、被告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36元,2019年4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分别以24089.34元和3825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应付款项,在被告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被告贵州省凯里市金井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连带共同清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元,由被告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