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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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日涉及18500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欠款7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计2288.5元,由原告***负担1451元,由被告***负担8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