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墨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4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3212.13元,抵扣押金2000元后,还需给付1212.13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1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7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50元,原告***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