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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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69,119.11元,利息7,621.68元、[计算至2020年5月6日,自2020年5月7日起至还清透支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以透支本金69,119.11元为基数)]及违约金[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以当月透支本金(含前期透支本金)为基数],当月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以月利率2%计算额为限];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律师费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00元由***负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