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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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的妻子徐新梅名下坐落于昌邑区XX路XX园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的妻子徐新梅名下坐落于昌邑区XX路XX园XX号XX单元XX层XX号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的妻子徐新梅名下吉X**小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路XX号XX期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