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的妻子徐新梅名下坐落于昌邑区XX路XX园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的妻子徐新梅名下坐落于昌邑区XX路XX园XX号XX单元XX层XX号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的妻子徐新梅名下吉X**小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路XX号XX期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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