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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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达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长春金达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案涉房屋(位于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汽博嘉园****楼**,建筑面积42.22㎡,楼栋四角号为:XXX)返还原告长春金达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配合原告长春金达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该房屋的备案登记; 三、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春金达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4,80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