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迁西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还贷本息人民币109100.39元,并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9100.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计1183.5元,保全费200元,保全担保费2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