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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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迁西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事故损失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迁西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事故损失人民币2097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迁西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迁西县顺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71.9元,由被告***负担4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