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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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鄂尔多斯市广厦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户名: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蔚县支行账号:04×××77)。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负担,由被告保险公司将该诉讼费支付到法院转交原告(户名: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蔚县支行账号:04×××7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