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解放大路支行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借款本金340,693.92元,利息20,650.06元(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息合计361,343.98元; 二、***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律师费3,672.00元; 三、***与***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船营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担保的***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江畔明珠小区XXX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