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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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静海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户名: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蔚县支行账号:04×××77)。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6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户名: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蔚县支行账号:04×××77)。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静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元,原告***已经垫付,由原告***负担1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静海支公司负担13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负担432元,以上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支付到法院转交原告(开户行:中国银行蔚县支行户名:蔚县财政局账号:10×××4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