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16932元及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48444元,合计2853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承担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1.9%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被告***在其抵押担保属其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59号32号楼1单元15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国用(2015)第G-01962号;房屋产权证:宁房权证城北区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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