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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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16932元及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48444元,合计2853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承担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1.9%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被告***在其抵押担保属其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59号32号楼1单元15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国用(2015)第G-01962号;房屋产权证:宁房权证城北区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