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
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
广东中平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905428号“”、第1385942号“”、第5992298号“中国石化”、第5992267号“中国石化”、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第5756254号“中石化”、第5755934号“中石化”、第5755852号“中石化”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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