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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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借款本金70627.23元、利息14875.3元、罚息6554.37元,总计92056.9元。 二、被告***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自2020年1月7日始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含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律师费2544元。 四、被告***、***对被告***应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三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