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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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排支行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9879.44元及利息4905.05元,本息合计41059.84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7月1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排支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缴纳(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费用由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3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