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藏01执121号 漆维明、刘兴全、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漆维明与被执行人刘兴全、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漆维明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漆维明于2020年7月20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5318800元。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执行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等理由请求法院暂缓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漆维明表示同意。202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申诉不影响执行为由请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共计5507525元。2020年9月24日,本院以微信形式将申请执行人追加执行标的及计算方式等内容送达二被执行人,并责令二被执行人核算数字,但二被执行人对新增的执行标的数额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367980元,于2020年10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88725元【含剩余执行标的139545元、执行费49180元】。本案强制执行到位的案款5507525元已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漆维明。 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漆维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49180元已由被执行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1- {文书日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