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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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解除永某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判项义务的,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驳回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某支付租金1,333,912元、违约金400,173.6元、赔偿金312,208元,共计2,046,293.6元”。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某支付租金1,303,944元、违约金400,173.6元、赔偿金312,208元,共计2,016,325.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8.68元(永某预交),由永某承担4,591.68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公司承担19,61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0.35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公司预交),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承担4,395.35元,永某承担18,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