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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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民申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成林,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明臣,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继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彦军,,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终结审查马成林、邢明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新林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刘海燕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范人文 书记员芦世玉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