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民申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成林,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明臣,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继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彦军,,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终结审查马成林、邢明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新林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刘海燕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范人文

书记员芦世玉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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