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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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里县孝学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龙里县孝学矿业有限公司货款3431599.27元及利息(利息以3431599.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5日起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龙里县孝学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793元,原告龙里县孝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667元,被告贵州七建经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