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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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龙里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龙里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金科龙里东方项目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贵州龙里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贵州龙里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